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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3529号“BES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7:44关于第63673529号“BES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07号
申请人:蒂龙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3529号“BE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7052号“BE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防御商标来申请的,应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具体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ESD”与引证商标“BESO”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互联网消费者对比选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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