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2629号“傲尔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6:45关于第6072629号“傲尔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体育授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志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72629号“傲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753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75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送货单,亚马逊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在“1.服装;2.童装;3.针织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2.帽;3.袜;4.手套(服装);5.围巾;6.领带;7.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针织服装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销售合同、送货单;
2、网络订单截图、销售网页截图;
3、销售记录、网络销售数据及相关译文;
4、产品、产品吊牌图片;
5、被申请人门头、办公场所、车间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志皓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2018年2月6日,苏州志皓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苏州志皓进出口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名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是否在第25类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缺乏有效支付凭证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为自行网页截图,真实性存疑;证据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5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在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