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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9061号“庖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6:27关于第63929061号“庖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37号
申请人: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929061号“庖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21957号商标、第57315098号商标、第599764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在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菜单照片、饭店内部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被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中,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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