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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31386号“新奥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5:22关于第19031386号“新奥洁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译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31386号“新奥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471号决定,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无任何关联,且申请人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查实,在市场以及网络上并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信。因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撤三阶段的证据予以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正常使用,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形。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合同;2、微信及公众号宣传图片;3、检测报告;4、企业标准;5、市场推广服务合同;6、参展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7、参展照片;8、生产备案信息;9、许可信息公示;10、产品出库单、发票及业务回单;11、互联网域名注册合同、发票、域名证书、银行付款单;12、新闻报道;13、捐赠证书;14、所获荣誉;15、产品使用说明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应当予以撤销。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未直接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冰箱除味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合同,被申请人四川福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四川新奥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四川新奥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消毒设备生产、商品批发零售等;且四川新奥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10中有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其他市场主体开具的发票,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空气消毒机”。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空调用过滤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五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冰箱除味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冰箱除味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五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冰箱除味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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