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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13824号“元熙印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4:22关于第22813824号“元熙印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彩丝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固信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丽玉
申请人因第22813824号“元熙印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83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彩丝丝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照片、商场门头广告、购销合同(购方)、销售发票等证据中仅商品图片等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充分说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连续使用至今,不应该被随意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汇款凭证;
2、店铺产品图片;
3、商场外立面广告牌图片;
4、其他货物购销合同;
5、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本案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宁夏百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海南富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并向对方出具发票,合同及发票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服装、衬衫等。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童装;内衣;婚纱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内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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