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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1384号“独酒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3:49关于第63971384号“独酒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09号
申请人:李美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1384号“独酒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14693号“独酒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34781号“独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相近、呼叫相同,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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