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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82178号“JM solu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2:00关于第44182178号“JM solut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04号
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赫尔兹生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4182178号“JM solu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696017A号“JMSOLUTION”商标、第39385445号“JMsolution”商标、第22068841号“JM及图”商标、第22068733号“JM及图”商标、第22068913号“JM SOLUTION”商标、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第30783798号“JMSOLUTION”商标、第19950607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所获荣誉、企业介绍;
2、商品图片、销售资料;
3、参展资料;
4、广告宣传资料;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相关行政裁定书及判决书;
7、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0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制剂”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0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第11类“消毒设备”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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