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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4043号“夜来香YELAIXI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1:32关于第5184043号“夜来香YELAIXI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4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治军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84043号“夜来香YELA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99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香皂、洗发液、浴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站信息;天猫电商平台搜索结果;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合同、发票;2、销售推广宣传页。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高达367件,涉及众多行业,远超一个正常企业对商标的合理使用需求,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合同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部分证据涉嫌伪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3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经审查在“香皂、洗发液、浴液、口红、化妆品、增白霜、化妆粉、香水”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20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香皂、洗发液、浴液”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中包含多份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部分合同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其中编号为SLL202109024、SLL20220716020的合同,显示的货物名称包含“夜来香YELAIXIANG洗发液”,且有发票与之对应。证据2中的宣传页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洗发液”商品上使用了“夜来香YELAIXIANG”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与“洗发液”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皂、洗发液、浴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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