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194612号“DIDIDU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0:22关于第53194612号“DIDIDUKI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87号
申请人:无锡谷神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无锡分所
被申请人:宿迁书里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3194612号“DIDIDU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048753号“嘀嘀嘟 DID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嘀嘀嘟 DIDIDU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淘宝网站“海妈家童装”的店铺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2031年8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IDIDU”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DIDIDU”的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