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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9134号“HiDe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30:03关于第64559134号“HiDe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45号
申请人:广东健之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伍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9134号“HiD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47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上衣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鞋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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