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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66082号“三体THREE BOD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9:45关于第31766082号“三体THREE BOD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11号
申请人: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31766082号“三体THREE BOD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三体》封面及版权页照片、申请人工资表、图书出版合同、相关票据、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来源于系列科幻小说《三体》,作者为刘慈欣,出版方为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出版社。申请人与争议商标之间没有关联,与争议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了《三体》系列小说除文字出版外的全部商业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衍生自《三体》小说的新作品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任何衍生自《三体》小说的素材的商标开发权等等。因此,被申请人申请并注册争议商标有合法合理的权利基础。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刘慈欣关于《三体》系列小说的相关确认书、律师见证书、《三体》小说版权页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中的张城钢与《三体》版权页显示的装帧设计的张城钢为同一自然人,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三体THREE BODY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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