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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8917号“格蕾玛 GREATM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8:00关于第60158917号“格蕾玛 GREATM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24号
申请人:厦门市格蕾玛服装包袋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8917号“格蕾玛 GREAT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8181号“格蕾玛 GREAT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8503号“嘉马仕 GREATM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格蕾玛”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格蕾玛”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GREATMARK”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 GREATMARS”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戴艳
杨乐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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