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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118825号“阿卡西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6:58关于第29118825号“阿卡西之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78号
申请人:心扬升生命文化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璐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29118825号“阿卡西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阿卡西之家”是申请人独创,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并具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曾于2017年参加过申请人的培训课程。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已申请含有阿卡西字样的商标,包括如“阿卡西的问候”、“阿卡西少年”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被申请人培训的签到表及签字的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介绍、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简介;3、视频链接;4、阿卡西之光卡片等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演出;导游服务;无线电文娱节目;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是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需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案中,即使如申请人所述,本案被申请人曾于2017年参加过申请人的培训课程。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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