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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61899号“腰子一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4:23关于第62061899号“腰子一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00号
申请人:李田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1899号“腰子一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腰子一绝”构成,其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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