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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5538号“hyw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3:02关于第64505538号“hyw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30号
申请人:歌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505538号“hy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5376号商标、第38462617号商标、第230495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工厂及商品照片、销售账单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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