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21979号“Out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1:38关于第64221979号“Out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09号
申请人:广州德恒勤信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1979号“Out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资产运营、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提供各种户外用品销售平台为一体,同时经营自有户外产品品牌的多元化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38995号“Out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或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utPro”,与引证商标中的呼叫部分“Out Pro”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帆”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