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9429479号“互动峰好大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0:56关于第39429479号“互动峰好大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2962号重审第0000001191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2962号《关于第39429479号“互动峰好大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3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834352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81590号“好医生好大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第31509219号“good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前述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印刷出版物;文具;心电图纸;印刷品;照片(印制的);书写工具;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前述“包装纸”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鉴于本案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一、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注册或被无效宣告,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赖以知名的人用药等商品差距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田益民
杨少文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