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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04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9:07关于第636904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12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日一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骏驰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0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中人物形象的胸前徽章与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近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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