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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40872号“恒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8:44关于第10940872号“恒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史济学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40872号“恒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397号决定,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在“渔业用浮球”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有效的使用在产品上、外包装上等,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申请人至今仍在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天津恒康信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康信”、“康炫”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商标使用授权书;实拍照片及生产场景;销售网站截图;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对账单等;广告、宣传合同及单据等。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认可,不能证明其连续三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正常使用并至今仍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购销合同、发票、公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渔业用浮球;塑料管;塑料板;塑料杆;塑料条;农业用塑料膜;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橡胶榔头;贮气囊”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虽显示其在三年指定期间许可慈溪市康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康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其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销售网站截图、实拍照片等在案证据均体现在复审商标在扎带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渔业用浮球、塑料管等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渔业用浮球、塑料管等商品上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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