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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57206号“聚天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4:37关于第38957206号“聚天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34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艳冬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30日对第38957206号“聚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类别行业跨度较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作品登记证书;
3、“小天才”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4、所获荣誉;
5、相关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3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90多件商标,如“织状元”、“九芝寿”、“付状元”、“匠小二”、“团查查”等商标。
我局认为,基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主张,我局在本案中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1、争议商标“聚天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同的中文部分“小天才”文字构成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键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90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餐饮品牌近似的“织状元”、“付状元”,与医药品牌近似的“九芝寿”,与充电宝品牌近似的“匠小二”,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相近的“团查查”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在答辩中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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