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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9123号“黑生FORTUNE PHOENIX Asah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4:24关于第61379123号“黑生FORTUNE PHOENIX
Asah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40号
申请人: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123号“黑生FORTUNE PHOENIX Asah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45529号、第48442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乳清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70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网页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乳清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啤酒”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在“啤酒”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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