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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11720号“承天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4:00关于第40411720号“承天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1号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承天顺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赫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0411720号“承天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9802688号“承天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系故意剽窃引证商标而来,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引证商标“承天顺”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主观故意的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要,包括第9802688 号“承天顺”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申请报告、行业排名、相关荣誉、销售情况、广告投入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熏肉;家禽(非活);腌制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仅列举法条,并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故对于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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