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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57571号“金城福乡巴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3:47关于第55357571号“金城福乡巴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27号
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向春丽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5357571号“金城福乡巴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18092号“乡巴佬”商标、第15631752号“乡巴佬及图”商标、第15631798号“乡吧佬”商标、第15631775号“和丰乡巴佬及图”商标、第48682614号“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及他人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第25007513号“BUMK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相关贸易行业标准;
3、关于依法保护“鲜巴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5、发票;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奶油(奶制品);蛋;食用油;豆腐制品;冬菇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第29类制香肠用的肠衣;以牛奶为主的饮料;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水果罐头;食用油;果冻;鱼制食品;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六为衡阳安合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邦金思优质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案无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我局对申请人据引引证商标六、七对争议商标提出《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金城福乡巴老”与引证商标一、二“乡巴佬”,引证商标三、五“乡吧佬”,引证商标四“和丰乡巴佬”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提出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和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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