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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51107号“OR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0:48关于第62651107号“OR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30号
申请人:奥仁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1107号“OR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2505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10309号商标、第16154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三的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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