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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5714号“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10:28关于第64205714号“禾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61号
申请人:广东航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5714号“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8495号“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39849号“禾美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78464号“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57880号“美禾 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95241号“美禾 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937168号“禾美大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919821号“金禾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894064A号“美禾园艺MEIHEYUA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487949号“美禾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61614号“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161615号“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869066号“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934743号“和美HE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6145183号“和美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禾美”与引证商标一“禾美”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禾美”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禾美菇”、引证商标三、五、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禾美”、引证商标七“金禾美”、引证商标八中的文字“美禾园艺”、引证商标九“美禾园”、引证商标十、十一“和美”、引证商标十三中的文字“和美”、引证商标十四“和美果业”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新鲜蔬菜;播种用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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