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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42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9:57关于第645842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59号
申请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4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6546号“GGjit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8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54476号“华京律师事务所 HUAJING LAWFI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35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在类似群组上共存。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官网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代理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7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混淆。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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