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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7441号“即刻制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9:17关于第63457441号“即刻制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89号
申请人:青岛即刻制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商标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7441号“即刻制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4614号“即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未续展,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外,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即刻”和“即刻制动”的网络搜索页面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2年7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即刻制动”,若将含有该文字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汽车刹车片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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