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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5146号“云果优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8:51关于第64305146号“云果优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81号
申请人:云南璞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5146号“云果优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7575号“云果森鲜”商标、第29936069号“云果”商标、第63107603号“云果田园”商标、第63094695号“云果田园”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芒果、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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