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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2324号“比邻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7:04关于第63092324号“比邻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37号
申请人:徐丹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2324号“比邻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8471号“比邻”商标、第33893245号“比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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