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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3104号“沙拉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6:51关于第64803104号“沙拉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796号
申请人:丘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3104号“沙拉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34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沙拉”同“色拉”,“沙拉月”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消费者易将其与商品或服务内容相关联,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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