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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10449号“周小伴ZHOUXIAOB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4:58关于第43210449号“周小伴ZHOUXIAOB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26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俊花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3210449号“周小伴ZHOUXIAOB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775563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第30425817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第28536334号“周小伴”商标、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第9331263号“周黑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申请人官网资料、周黑鸭集团2016-2020年年报、获奖荣誉、公益事业报道、媒体报道;
3、“周黑鸭”品牌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获奖荣誉、商标注册情况;
4、申请人维权资料;
5、“周小伴”品牌使用资料;
6、在先类似案例及相关裁定;
7、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情况介绍、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被申请人售卖转让商标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前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3类饭店等服务、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经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19件商标,例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伦地西韦REMDESIVIR”、“瑞德西韦”等商标、在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牟台”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茅巛酉”等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世纪协和”等商标,另外申请注册了多件“潜水艇”、“开开静音木门”、“狗不理”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周小伴ZHOUXIAOBAN”与引证商标四、五“周黑鸭”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周小伴ZHOUXIAOBAN”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引证商标六“周黑鸭ZHOUHEY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周小伴ZHOUXIAOBAN”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周小伴”文字构成相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19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者药品名称相近似,例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伦地西韦REMDESIVIR”、“瑞德西韦”等商标、在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牟台”等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茅巛酉”等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世纪协和”等商标,另外申请注册了多件“开开静音木门”、“狗不理”、“潜水艇”系列商标。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远超于其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挂牌转让,被申请人有利用商标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使用或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及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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