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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426号“MUTANT APE YACHT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4:40关于第63352426号“MUTANT APE YACHT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16号
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426号“MUTANT APE YACHT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通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12992号“变异猴 MUTANT 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申请决定作出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BORED APE和MUTANT APE官网;角色名称搜索结果;在中国、欧洲、美国的部分申请注册记录;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地毯;地毯;垫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席”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UTANT APE YACHT CLU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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