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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56105号“Fancye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3:57关于第44456105号“Fancyer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43号
申请人:深圳领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羽之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4456105号“Fancye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通过抄袭摹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FANCYPRO”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抢先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其注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形式发票(外文)、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外文发票未附中文翻译,且系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亦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将“FANCYPRO”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更不能证明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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