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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5363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2:36关于第1685363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5363号“LAUREN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34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事实上,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有真实、有效的使用。从法院判决可知,第25类商品可全部突破判定为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个别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在所有商品上的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为申请人最为知名的商品类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体现复审商标文字,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光盘扫描件及打印件):
1、申请人授权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确认函、授权书、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设立的限时店铺照片、关于限时店的临时合约确认书、广告图片及广告费用合同;
3、微信公众号主体认证信息、相关文章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4、微博截图;
5、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对申请人中国官网域名的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中国官网截图;
6、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及时间戳认证证书、申请人天猫及京东手机应用程式截图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7、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8、其他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7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20日。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1可知,于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授权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中国大陆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授权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天猫开设“Ralph Lauren”品牌旗舰店。根据证据6可知,于指定期间内,由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经营的“RALPH LAUREN官方旗舰店”网络店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西装外套、棉质围巾、皮革腰带等商品。同时,根据证据3可知,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进而宣传推广服装商品,其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西装外套、棉质围巾、皮革腰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西装外套、棉质围巾、皮革腰带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披巾、腰带(服装用)商品,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对上述商品予以维持。鉴于领带商品与披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虽然申请人在案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有鞋、帽、袜、手套等商品,但鉴于其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并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带有复审商标的上述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领带、披巾、腰带(服装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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