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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9142号“MEN EXPERT IMPECCA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2:12关于第63669142号“MEN EXPERT
IMPECCA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42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9142号“MEN EXPERT IMPECC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MEN EXPERT”是申请人的主要商标,在先包含“MEN EXPERT”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中的“IMPECCABLE”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其用作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一些包含“IMPECCABLE”的商标已经在第3类商品上成功注册。经过广泛地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产源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关于欧莱雅男士品牌的介绍;销售情况;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EN EXPERT IMPECCABLE”,该标志中含有“MEN EXPERT”译为“男人专家”,“IMPECCABLE”译为“无缺点的”,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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