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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2232号“憨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0:37关于第4402232号“憨豆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2768号重审第00000011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泰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憨豆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2768号《关于第4402232号“憨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4805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结合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和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纳税证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大众点评等网络评论和网页图片、网页文章等内容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咖啡店名称上、内部装修及对外宣传中使用了复审商标标志。综上,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咖啡馆”服务上获得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服务与“咖啡馆”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咖啡馆”服务上可以维持其在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结合我局撤销复审阶段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咖啡馆”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田益民
杨少文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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