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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3830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9:48关于第3103830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65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枣枣乐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瑞霞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5日对第31038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盖顶封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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