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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3614号“藏红原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8:17关于第64923614号“藏红原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92号
申请人:新乡市艾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3614号“藏红原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7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藏红”,且整体含义与之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净化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抗菌剂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含“藏红”,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藏红花”,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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