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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60209号“瑞琻特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8:04关于第62160209号“瑞琻特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154号
申请人:上海仁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0209号“瑞琻特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用于指定商品上,无任何欺骗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申请了系列相同或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瑞金”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上海的“瑞金医院”为全国知名医院,“特医”食品指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申请商标“瑞琻特医”主要识别文字“瑞琻”易认读为“瑞金”,整体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用途、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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