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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89804号“有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7:20关于第30489804号“有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86号
申请人:王婷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传奇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30489804号“有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垄断商标资源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三、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2、被申请人已申请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一、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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