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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0093号“开心相伴 棒冰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5:00关于第61980093号“开心相伴 棒冰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46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0093号“开心相伴 棒冰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人的旺旺“棒冰冰”商品上,旺旺“棒冰冰”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将“棒冰冰”作为商标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其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开心相伴 棒冰冰”,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感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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