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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7920号“MILANGUO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4:27关于第62147920号“MILANGUO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23号
申请人:刘学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7920号“MILANGU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MILAN”并不是指国外的“米兰”,而是照应其经营范围,指“米兰花”,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ILANGUOJI”,其中该标志含“MILAN”,相关公众易认为该部分读音为“米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其他整体特定含义。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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