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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6430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2:51关于第63026430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56号
申请人:中山市百利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6430号“STAR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41903号“启 明星舞蹈艺术教育 STAR及图”商标、第62010503号“STAR 皆空”商标、第60996359号“BE THE STAR YOU ARE及图”商标、第36271991号“STAR”商标、第18323443号“WINNING STAR”商标、第19036506号“STARTECH”商标、第8581015号“STARWOOLY”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5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相关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3、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4、引证商标七于2023年01月20日有效期满,现处于商标宽展期。5、引证商标八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五、七仍为在先申请或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STAR AESTHETICS”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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