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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46087号“舆秘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2:13关于第48346087号“舆秘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63号
申请人:北京智慧星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本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对第48346087号“舆秘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261523号“舆情秘书及图”商标、第23279445号“舆情秘书及图”商标、第23279446号“舆情秘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高度关联、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舆情秘书”高度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申请人商标高度关联的服务上。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抄袭,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未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使用。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已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且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舆”与“舆情”的释义;2、被申请人与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被申请人为“舆秘书”合作协议及推广宣传;3、被申请人软件著作权证书;4、被申请人APP上架信息;5、被申请人APP展示、网络媒体等宣传证据。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评估;气象信息;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件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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