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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9396号“桐 桐享 桐你分享 懂你所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0:54关于第64719396号“桐 桐享 桐你分享 懂你所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520号
申请人:曹佰琪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9396号“桐 桐享 桐你分享 懂你所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6569号“同享TO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27656号“木同MU 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96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乌龙茶”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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