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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0405号“食育方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0:28关于第63630405号“食育方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85号
申请人: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0405号“食育方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臆造词汇,并非汉语中固有的搭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初审通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育方程”搜索结果;第63463862号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食育方程”,该标志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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