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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2570号“热血神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9:46关于第62862570号“热血神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36号
申请人:绍兴盛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2570号“热血神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6818号“热血神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复审环节;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0651号“热血神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服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仅维持在“娱乐;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未明确放弃复审的具体服务项目,故对申请人放弃申明本案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提供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苏川
耿娟娟
王迪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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