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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2446号“zhengR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9:33关于第63172446号“zheng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69号
申请人:乐清市争日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云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2446号“zheng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97175号、第11973601号、第54373012号、第605822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已申请版权。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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