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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0321号“com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8:55关于第64510321号“com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20号
申请人:康铂创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0321号“com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5558号“CAM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58573A号“com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2003号“佳白COM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comper”,与引证商标一“CAMPER”相比较,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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