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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8277号“黄酮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8:30关于第63968277号“黄酮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62号
申请人:恩施硒司令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8277号“黄酮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黄酮”、“硒”,均为人体所需的营养素之一,该文字使用在广告策划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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